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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廣網益陽8月18日消息(記者韋雪 實習記者何楠)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民告官 媒體經常有報道,可這官告官就少見了。最近,湖南省益陽市南縣人民政府 就被下屬的三仙湖鎮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一個鄉鎮政府,將自己的“頂頭上司”——縣級政府推上被告席,究竟有啥問題,不能組織內部解決呢?
  我們平常見的原被告雙方,不說是劍拔弩張,至少互相也要有點矛盾吧,可在接受中國之聲記者採訪時,原被告雙方的口徑卻出奇的一致,都表示,這不過是一場普通的行政訴訟。不存在“跟上級單位叫板”。
  南縣國土資源局法制股股長戴玉泉:在提起訴訟之前,他做了一個異議登記的,15日內,必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有規定的。
  三仙湖鎮政府所做的異議登記是關於三仙湖鎮漁場的土地權屬問題。2000年,南縣通過銀行貸款,在三仙湖成立開發公司和漁場,將5000餘畝的湖面外包給開發公司進行養殖,剩下的1000多畝分給當地農民。2005年南縣國土資源局向三仙湖鎮漁場頒發了集體土地所有權證。證件上標明,土地所有權人是“南縣三仙湖鎮漁場村民集體”。
  近年來,隨著漁場人口增加,土地面積和水面不夠,農民生活困難成為現實。而外來開發商卻產生了一定的經濟效益,於是,2013年5月,三仙湖漁場以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為依據,向鎮政府提出收回湖面經營管理權的要求。
  由於開發公司和漁場以及鎮政府未達成意見一致,三方產生了矛盾和糾紛。但漁場可是有國土局頒發的土地所有證啊,所以,三仙湖鎮人民政府提出,南縣國土資源局對三仙湖漁場錯誤頒發了土地所有權證書,應予以撤銷。漁場的土地所有權應屬於三仙湖鎮政府所有。
  這,才有了告自己頂頭上司這一幕。今年4月8日,鎮政府提起行政訴訟,起訴南縣國土資源局,對土地所有權證進行撤銷,三仙湖漁場為第三人。之後又追加南縣人民政府為第二被告。
  三仙湖鎮黨委書記黃群:當時辦那個證的時候,是國土部門,可能認為,一是為了迎接上面的檢查,二就是這個程序手續不規範,當時的開發公司和魚塘在2000年的時候就已經分別成立了,當時土地集體所有權證,頒證不規範;又沒有現在法律意識這麼強,辦事員在沒有通過政府程序沒有到位的情況下就頒了那本證,南縣原先頒的證全部都收集回去了,只有這本證沒有收集回去,所以就遺留了問題在這裡面。
  南縣國土資源局法制股股長戴玉泉也表示,2005年,國土資源局在向三仙湖鎮漁場頒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時,可能存在工作誤差。
  戴玉泉:按照規定是要提供權屬來源的資料,但是因為土地所有權的來源資料,都是普遍的缺乏,不是某一個鄉某一個鎮,他是全部都是這個樣子,調查的時候沒有仔細,可能就出現了一些誤差。
  鎮、縣兩級政府都覺得有誤差,似乎已經達成共識了。可這第三人——漁場不幹了。三仙湖鎮漁場代理律師嚴曙光認為,三仙湖鎮和南縣國土資源局的說法站不住腳:
  嚴曙光:辦證的過程中間是經過鄉政府認可了的,並且這個證已經辦了十年了,不是一年兩年。鎮政府知道這個辦證的過程和結果,你們都是一清二楚的,十年之後,你們再來起訴,起訴期限早已經過了。按照鎮政府的要求,把這個資料交給鎮政府審核,鎮政府認可同意的,把資料交給國土局了。這個東西是鎮政府已經認可的事實,如果這個土地屬於鄉(鎮)政府所有的話,(不利於)對農民權益的保護,會極大的損害漁場的整體利益。
  對於三仙湖鎮政府能否擁有土地的所有權,三仙湖漁場代理律師嚴曙光也有不同看法:
  嚴曙光: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是國有土地,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應該是國家,那麼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國務院再把國有土地的管理工作委托給各級政府的國土資源資源的管理部門,所以鄉政府不可能擁有國有土地的所有權的,它管理權也沒有,管理權是由各級政府的土地資源管理部門也就是土地資源管理局來管理。
  說白了,這主要矛盾還是鎮政府和漁場之間關於土地所有權的矛盾,把自己上司告上法庭,只是手段,要回所有權才是目的。本案將於8月26號再次開庭審理。嚴曙光表示,假如法院支持了三仙湖鎮政府的訴求,三仙湖漁場不排除會另案起訴。  (原標題:湖南鎮政府因土地權屬問題告縣政府 稱系普通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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